冒充政府人员诈骗退款被仲裁追缴
【标题】冒充政府人员诈骗退款被仲裁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遭遇冒充政府部门人员的诈骗案件,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银行流水证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接到自称是社保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缴纳费用。对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诱导张某某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后以'退款理赔'为由要求继续充值。期间嫌疑人谎称有'政府内部渠道'可快速处理,通过线下街面场景多次见面确认所谓'退款进度',后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审核对方身份且存在履约能力瑕疵,要求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系个人操作,与公司无关且未收到任何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凭证及通话记录,认定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冒充政府人员实施诈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身份核实义务,且对诈骗场景中出现的业务流程存在合理怀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对张某某因诈骗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分析启示】个体经营者应建立客户身份核验机制,发现异常交易及时冻结资金。遭遇'先返小利'式诈骗需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核查资金流向,用人单位对业务流程中的异常环节负有审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