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购买商品,因支付保证金遭遇诈骗,引发追缴违法所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浏览商品时,收到自称客服的短信要求支付3000元保证金。对方通过伪造的通话记录冒充公司领导,诱导其下载指定APP进行信用卡支付。支付后平台失联,张某某发现账户非公司官方使用,遂向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假平台实施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损失;公司辩称平台系第三方合作,且交易通过信用卡支付具有法律效力,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通话记录、信用卡支付凭证及平台账户信息。公司仅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未能证明第三方平台合法性。仲裁委要求双方进行账户实名认证比对,发现公司提供的收款账户实为个人账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收款账户、伪造通讯记录等欺诈行为,裁定支持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2条民事欺诈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规则
【分析启示】网购交易应核实平台资质与账户信息,警惕冒充熟人领导的诱导性操作。信用卡支付需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