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培训费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培训费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65岁老年人,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某市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对方以'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为由,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其缴纳培训保证金。在获取张某某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该公司通过信用卡支付方式诱导其转账3.5万元,后以'资金多级拆分'为由拒不退还。期间多次通过电话威胁称'账户冻结将影响征信',并伪造司法文书要求张某某签署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培训合同,且已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资金流转,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公司的通话记录,发现多次使用'公安调查''账户冻结'等话术诱导转账。公司提供的所谓平台交易记录存在资金拆分痕迹,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合法性。张某某提交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刻意回避真实身份,且存在要求提供个人敏感信息的违规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公检法身份、伪造法律文书、诱导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构成对张某某的欺诈,但因部分资金已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交易,酌情支持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虚假交易的规制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账户异常''公检法调查'等话术诈骗,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索取应立即终止交易。建议通过正规教育平台缴费,保留完整证据链,遭遇欺诈应及时报警并主张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