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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诱导扫码诈骗员工3.5万元案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诱导扫码诈骗员工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诈骗及民事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应聘客服岗位。面试时对方以'需先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在电商平台下载伪造的贷款APP并扫描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期间企业主李某冒充HR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该APP为诈骗平台,导致网贷账户被非法注销且错过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未强制要求转账。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企业主是否存在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的故意,以及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电商平台转账凭证及被注销网贷账户证明。公司仅提供招聘广告截图,未能说明APP来源及验证流程合法性。仲裁员结合电子证据时间线及企业主身份信息比对,认定存在诱导性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及招聘流程,避免轻信'先付款后入职'等异常要求。企业主冒充HR实施诈骗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员工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可能影响赔偿金额。遭遇二维码收款需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切勿错过紧急止付时效。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