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因招聘方以贷款征信为由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工作。面试时,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招聘方以需要贷款征信为由,要求张某某下载某贷款App并操作刷流水。在所谓'线下接触'过程中,对方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诱导张某某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通过通话记录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后发现账户异常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导致资金损失,公司辩称系员工自主操作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否认存在虚构贷款征信的欺诈手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通话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电子数据固定光盘。公司虽承认存在线下接触,但主张已尽到提示义务。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贷款刷流水与资金转移的关联性,确认招聘方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张某某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电子数据规定》第2条关于电子数据收集的要求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征信为由的金融陷阱。涉及资金往来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发现账户异常要及时固定证据。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招聘过程实施诈骗,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