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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冒充对象扫码诈骗要求赔偿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对象扫码诈骗要求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网购与自称客服人员的李某建立联系,后被诱导参与高收益理财,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平台方被牵连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商品时,被客服李某以'特殊优惠'为由添加微信。李某谎称系平台内部人员,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承诺月收益15%。张某某按要求通过电话联系'李某',在对方诱导下使用微信扫码支付约3.5万元。次日发现账户异常,资金被快速转出,平台客服称未收到该笔款项,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平台客服实施诈骗,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与李某无劳动关系,未授权其开展理财业务,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违规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平台客服系统记录,发现李某账号存在异常登录痕迹。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账户异常通知截图,公司仅提供员工考勤记录。经质证,李某的通话录音显示其使用公司名义进行营销,但无法证明公司存在直接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30日内退还张某某2万元本金,对剩余1.5万元因未充分举证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关于平台责任的规范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网购用户需警惕'特殊优惠'等话术陷阱,遇到要求扫码付款应优先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平台方应强化客服身份认证,对异常营销行为及时阻断。维权时需注意证据链完整性,重点证明对方存在冒充身份和虚构事实行为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