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参与公司组织的投资活动被诱导进行虚拟币转账,后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公司组织的公共服务办理场景活动,结识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李某以'高收益低风险'为噱头,引导张某某在未注册公司平台的情况下,通过线下接触向其个人账户转账约3.5万元购买虚拟币。转账过程中,李某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谎称'资金安全有保障',后公司突然停止业务联系,张某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构投资项目、诱导脱离平台交易的欺诈行为;公司辩称该投资为员工自愿参与的民间借贷,且未签订书面协议,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报案回执,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考勤记录。经核查,李某并非公司员工,且转账行为未通过公司指定渠道完成。仲裁委认定存在证据链断裂情形,但公司组织活动存在诱导性表述。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退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金融营销行为的规范要求。
【分析启示】警惕以'高收益'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陷阱,核实投资渠道合法性。涉及虚拟币转账时应严格遵守平台合规流程,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保留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