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微信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维权成功
【标题】张某某遭微信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网络诈骗案,涉及征信修复、贷款征信等虚假信息,通过仲裁途径追讨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后,被公司内部人员以'征信异常需转账处理'为由诱导。该人员通过微信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伪造贷款征信数据,声称需向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进行征信修复。张某某因担心影响个人信用,在未核实情况时通过银行卡向对方账户转账,后发现被骗立即报警并保留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培训缺失导致被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系个人私事,且未收到转账款项,认为员工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培训记录及资金流向证明,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认定企业未履行反诈防范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反诈培训,及时核查异常转账指令。遭遇诈骗需立即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劳动者维权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合理主张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