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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追缴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追缴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贷款征信问题遭遇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时,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其将款项转入虚拟币账户。期间冒充公检法人员通过虚假APP要求其配合调查,谎称需缴纳保证金方可解除账户异常。张某某在多次微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被骗,遂向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损失,公司抗辩称其仅提供平台服务且已尽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虚拟币交易流水,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还款意愿及是否构成精准信息诈骗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虚假APP的诱导性表述及账户异常的虚构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非法占有资金2.8万元,其余款项因无法追缴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追缴违法所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诈骗需警惕冒充公检法话术与虚拟币陷阱,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