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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员工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参与非法集资诈骗案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账号,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其投资虚拟币。在提供验证码后,张某某向对方转账约3.5万元,初期获得小额返利后发现被骗。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监管责任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员工自主操作与企业无关。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应对员工因网络诈骗导致的损失担责及违法所得追缴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报案回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存在监管疏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对张某某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1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金融风险教育,警惕'征信修复'等骗局。遭遇虚拟币诈骗需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转账凭证,但本案因报案延迟影响全额追偿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