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线下街面活动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对方要求缴纳费用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商业街参加招聘会时,遇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的李某。李某以提供高薪工作为诱饵,要求张某某缴纳3.5万元培训费,并通过QQ发送伪造的公司资质文件。张某某通过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完成转账后,发现对方既未安排工作也失联,且该公司实为个体经营者,无实际办公场所。李某在转账后迅速将资金转至多个关联账户,导致资金去向不明。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与李某无劳动关系,且已将款项转交第三方培训机构,否认诈骗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转账记录、QQ聊天截图及李某伪造的公司文件,公司仅出示一份内部员工名单。仲裁委通过比对银行流水发现资金快速转移特征,结合李某使用非公司注册号的QQ账号,认定存在虚构主体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剩余费用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招聘主体资质,警惕任何要求预付款项的行为。用人单位需规范招聘流程,避免因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证据链虽不完整,但转账记录与资金异动可形成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