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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微信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中,接到自称公安民警的微信好友添加请求。对方以股票荐股为由,谎称其账户涉及重大案件需立即转账至安全账户,通过伪造公文要求张某某点击陌生链接操作。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发现该APP已被下架,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记录,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员工行为属个人行为,且未明确指示伪造公文,认为应由张某某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及涉案APP下架通知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员工行为合规性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张某某存在重大过失。仲裁委结合电子数据固定情况,认定存在诱导转账的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2.8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员工行为管理,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劳动者核实对方身份后再进行转账操作,保留完整电子证据。对于脱离平台交易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