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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应聘遭虚假平台诱导充值诈骗

【标题】求职者应聘遭虚假平台诱导充值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招聘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薪招聘广告,应聘后被安排与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见面。李某使用伪造身份证明,谎称公司有'低风险高收益'的金融项目,诱导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虚假平台账户转账约3.5万元作为'入金保证金'。交易过程中,李某通过短信截图伪造投资收益数据,后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警方认定该虚假平台系李某个人操控,但公司未及时阻断交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全额返还被骗资金;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未签订正式合同,认为张某某轻信虚假宣传需自行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支付宝转账凭证,公司仅出示招聘流程文件。鉴定机构确认短信内容为伪造,公司未对异常交易进行风控拦截,仲裁员据此认定公司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认定其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虚假平台接入,要求返还2.45万元本金,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12条网络交易记录可作为定案依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招聘审核机制,警惕'高收益'话术诱导;求职者需核实平台资质,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电子数据固定是追责关键证据,建议通过公证云等平台进行证据保全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