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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遭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钱遭拒赔

【标题】求职者遭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钱遭拒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理财岗位招聘信息,面试时被自称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李某某以'高收益低风险'为由诱导,要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3000元培训费。入职后李某某以'内部渠道'名义多次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最终导致张某某向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6月发现被骗后,张某某尝试联系公司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人员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款项系入职培训费,且张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方身份造假,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工作群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经质证,仲裁委确认聊天记录中李某某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工号及虚拟形象,但未发现直接转账至金融机构账户的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招聘流程,警惕以'金融培训'名义实施的新型诈骗。求职者需核实对方身份,保留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需注意取证完整性与合法性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