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虚拟币投资诈骗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拟币投资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后被诱导参与虚拟币投资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投资理财岗位招聘信息,对方以'投资老师'身份与其联系。在未核实公司资质的情况下,张某某被诱导下载所谓'投资管理软件',并按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进行虚拟币投资。期间对方多次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声称能'实时指导操作',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走,遂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该员工系个人行为,且已核实张某某身份信息,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对方的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投资平台网站截图。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证明,未能说明员工权限范围。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且未尽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投资款项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行为效力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8条关于用人单位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分析启示】招聘平台需加强资质审核,警惕以投资理财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求职者应核实企业资质,谨慎对待屏幕共享等敏感操作,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