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遭遇投资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上遇到自称某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的李某,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推荐虚假投资平台。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入金后,发现平台无法正常操作,且李某要求其调取账户信息。后经核实,李某身份造假,某科技公司未实际运营该平台,收款账户非公司官方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构成诈骗,要求返还资金;某科技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合同合法有效,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伪造合同,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账户实名认证及业务往来证据。仲裁委认定李某身份冒充和平台虚假性构成重大欺诈因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3.5万元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撤销权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投资陷阱需核实平台资质及人员身份,遭遇诈骗应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