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公职人员诱导转账诈骗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职人员诱导转账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电信诈骗导致财产损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商场参与街头抽奖活动时,被伪装成税务局工作人员的男子以'账户异常需紧急止付'为由诱导点击陌生链接。该链接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后发现系诈骗网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称该员工未签署任何协议且擅自操作账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及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申请人提交了与冒充者通话录音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员工考勤记录。针对证据链不完整问题,仲裁庭要求补充员工身份核实材料及公司内部管理记录
【仲裁结果】认定公司员工存在冒充公职人员行为,但因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能证明公司存在直接过错,酌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165条、第119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行为监管,警惕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新套路。遭遇类似骗局应立即报警并保留通讯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