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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员工索赔

【标题】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该公司为科技企业,涉事财务人员王某在任职期间涉嫌参与诈骗活动。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办理公司贷款业务时,被财务人员王某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通过电话指示其向名为'某某金融服务'的微信账号转账3.5万元。王某声称该账户为银行合作方,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零钱支付,并伪造银行流水作为凭证。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发现账户实为虚假平台,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王某冒充银行客服实施诈骗,要求公司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该操作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且已建立贷款审批流程,认为张某某未履行核实义务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假平台截图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材料。仲裁员结合转账时间与公司内部管理漏洞,认定王某行为存在职务关联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2.1万元;张某某因未充分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需自行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3条表见代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防止被利用,个人需提高警惕核实资金流向。发现虚假平台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完整证据链。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