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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公检法诱导投资被骗3.5万证据不足仍获支持

【标题】微信冒充公检法诱导投资被骗3.5万证据不足仍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网络诈骗被仲裁委员会受理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公安人员的账号,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诱导其参与高收益理财项目。期间要求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并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收取约3.5万元投资款。后该账号被封停,导致资金无法追回,张某某主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自愿投资交易。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诈骗罪及证据链完整性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二维码收款凭证。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结合资金流向及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综合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的违法事实,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公检法诈骗,投资前核实资质,重要操作避免屏幕共享,保留完整交易记录以维护权益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