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财务人员虚构贷款审批诈骗员工3.5万元
【标题】冒充财务人员虚构贷款审批诈骗员工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被公司财务人员以贷款审批为由实施诈骗,案由涉及虚假征信操作与第三方支付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担任行政专员。入职第三日,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化名)假称需办理贷款业务,以提升征信额度为由,要求张某某将3.5万元转账至第三方支付账户。李某声称该款项用于'贷款刷流水',可帮助张某某通过贷款审批。张某某在未核实账户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公司办公电脑操作银行转账,导致个人征信受损。事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且贷款审批并未实际通过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财务人员虚构贷款审批流程,利用公共服务场景实施精准诈骗;被申请人辩称该操作属员工自愿行为,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不构成公司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凭证及部分通话录音。被申请人虽否认诈骗事实,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及第三方账户异常交易记录,确认存在伪造征信材料的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回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征信修复费用,同时认定申请人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20%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电子签名法》第4条关于电子证据效力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招聘流程,防范冒充身份诈骗;个人应警惕'贷款审批'等名义要求转账,核实账户真实性。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保留完整交易记录以备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