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平台冒充机构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冒充机构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理财岗位。入职后公司以"培训费"名义要求其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随后安排"财务人员"伪造金融机构文件,声称需在涉案APP上办理业务。张某某按指示下载虚假投资平台APP并扫码支付,后发现平台已下架且无法提现,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期间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发送虚假支付记录,诱导其继续投入资金。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辩称该费用为岗位保证金,且已通过电子数据固定证明交易真实性,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电子数据鉴定,发现涉案APP确系非法平台。申请人提交的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公司财务人员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精准信息诈骗。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且承认APP下架后未及时告知员工。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3.5万元款项,并赔偿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行为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培训名义收取费用。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留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招聘平台实施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