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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维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维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投资理财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街头捡到他人丢弃的包裹后,被对方以'分钱'为诱饵添加微信。次日收到冒充公司总经理的短信指令,称需紧急处理财务问题,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提供支付宝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通过某投资APP向所谓'领导'账户转账约3.5万元用于'退款理赔',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报警,但资金已被转移。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管理失职导致信息泄露,要求全额追回损失;被申请人否认与诈骗行为相关,称员工操作属于个人行为且已配合警方调查。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APP截图、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使用记录。被申请人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资金流向与公司无关,且承认内部曾发生过类似诈骗案件串并调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信息安全漏洞,未尽到对员工的警示义务,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申请人2.8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信息安全培训,完善账户权限管理。遭遇冒充领导诈骗时,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冻结涉案账户。维权需注意举证责任,证明企业存在管理过失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