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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公司员工微信,对方谎称可提供股票内部消息。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线下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投资款,后发现该公司未在平台公示荐股资质且失联。其仅能提供部分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无法完整证明资金流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投资亏损且未收到款项。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故意及证据链完整性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与冒充招聘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短信截图。公司承认曾与张某某联系但否认诈骗事实。仲裁员重点审查资金流向及交易异常性,要求补充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脱离正规平台交易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且无法确认具体诈骗金额,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招聘人员诱导投资,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资质。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发现异常及时报警。脱离平台交易需特别注意资金风险,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追偿。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