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待业者被冒充公职人员骗钱3.5万元

待业者被冒充公职人员骗钱3.5万元

【标题】待业者被冒充公职人员骗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男,28岁,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借贷业务。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QQ添加一名自称'金融监管局李主任'的网友,对方以贷款征信需要刷流水为由,要求其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操作。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未实际办理贷款业务,且所谓'退款理赔'流程存在明显漏洞。期间多次通过QQ与对方沟通,留存大量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最终确认该平台存在虚构交易、伪造政府工作人员身份的欺诈行为。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虚构政府工作人员身份,通过伪造贷款征信流程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辩称系张某某主动选择非正规渠道办理业务,且已按约定完成'刷流水'操作,不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与'李主任'的授权证明及真实贷款业务数据。申请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使用伪造警服照片,并要求其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经调查,某科技有限公司确存在伪造政府工作人员身份用于营销的违规行为,但无法完全证明张某某转账系被胁迫所致。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张某某转账金额的70%,即约2.45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需对合作方资质严格审查,个人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所谓'公职人员'身份。遭遇要求转账汇款时,应保留通话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中申请人虽存在轻信他人之过,但被申请人伪造公职身份实施欺诈的行为性质严重,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