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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扫码诈骗案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贷款诈骗产生纠纷,案由为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谎称可提供快速贷款审批服务。李某以需支付'资质审核费'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扫码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所谓贷款平台系伪造网站,资金被转入境外账户。李某冒用公司名义与张某某沟通,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发送伪造的贷款进度截图。公司于2024年8月封停涉案账号,但未向张某某说明情况。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冒用企业名义实施诈骗,要求返还支付款项;公司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且已封停账号证明无过错,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与李某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伪造平台截图,公司提交账号封停记录及员工考勤表。仲裁委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发现涉案资金经公司关联账户中转。经比对李某的微信头像与公司员工档案,发现存在高度相似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使用企业名义实施诈骗,公司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关于企业防范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通讯管理,警惕冒用名义的诈骗行为;个人需核实对方身份,避免通过非正规渠道支付费用,发现异常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