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充值遭诈骗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充值遭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业务涉及网络借贷场景,被同事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通过第三方账户充值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被自称投资导师的同事李某(公司员工)以'征信修复'为名诱导。李某通过伪造网站截图,声称其参与的养老服务项目可解决账户冻结问题,要求张某某通过非本人注册的网贷账户转账。张某某在收到李某发送的伪造征信报告和虚假投资收益短信后,分三次向李某提供的账户转入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养老服务项目系虚构,公司亦未实际参与相关业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虚构事实骗取钱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该行为系个人行为,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属刑事犯罪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李某发送的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作为证据。公司虽否认李某行为代表公司,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流向,结合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业务资料的客观事实,认定存在职务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不足的后果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91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诈骗案件中应注意留存通讯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虚构事实应及时报警。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