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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诈骗,案由涉及网络诈骗及财产损失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浏览投资课程时,被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骗取信任。李某通过伪造对公账户信息,诱导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谎称需进行'假币测试'骗取其约3.5万元。交易过程中,李某通过虚假操作制造'账户冻结'假象,后失联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要求全额赔偿损失;被申请人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未参与诈骗行为,且申请人未核实对方资质,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商平台截图,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参与诈骗。被申请人提交了平台用户协议及风控记录,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平台监管责任展开调查。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尽平台审核责任,需对申请人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应对入网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警惕'高收益'陷阱,平台应强化对异常交易的监控。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证据,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