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投资老师诈骗个人信息案
【标题】张某某遭投资老师诈骗个人信息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企业主李某冒充投资导师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公司办理社保业务时,被自称某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以'内部渠道'为由骗取身份证号和银行卡信息。李某通过伪造的对公账户转账截图,诱导张某某在微信上提供手机验证码,后利用跨境支付平台将约3.5万元转入境外账户。张某某发现异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李某已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监管责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公司则称该员工系主动提供信息且与企业无关联。双方就李某是否代表公司、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及身份冒充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公司银行流水发现异常大额跨行转账记录,核实李某曾以公司名义招揽客户。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使用公司工作微信头像及企业名称进行冒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信息保护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财产损失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行为规范制度,对公账户使用需严格审批。公民办理公共服务时需核实对方身份,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本案警示企业需强化内部风控,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