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骗转账被识破获赔
【标题】冒充公检法骗转账被识破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遭遇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公检法人员的微信好友,对方以涉嫌犯罪需缴纳安全保证金为由,诱导其通过支付宝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拍摄APP转账截图,后张某某发现对方身份造假并报警,公司未及时配合紧急止付导致损失扩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宣传义务导致损失,公司则称无法证明诈骗行为与自身存在关联,且已配合警方调查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APP界面照片,公司承认员工曾参与相关转账操作但否认存在过错。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未建立有效资金核查机制,需承担部分管理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第1184条,用人单位应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因管理疏漏导致劳动者受骗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反诈培训,建立资金异常预警机制。劳动者遇类似情况应立即终止转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配合诈骗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