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取现金交付被仲裁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取现金交付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婚恋交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账户以贷款保证金名义诈骗,案由涉及网络借贷场景中的虚假信息欺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婚恋交友平台注册账号后,被自称金融公司高管的李某主动添加为好友。李某以办理贷款征信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虚构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项目需缴纳保证金。张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约3.5万元现金,后发现李某实为职业骗子。平台虽提供网站截图显示存在该贷款项目宣传,但未对李某身份真实性进行有效核验,且存在资金多级拆分交易记录。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冒充对象欺诈;被申请人辩称已履行平台应尽义务,转账行为系用户自主操作,且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双方对平台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网站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用户协议及平台审核流程说明。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贷款宣传内容与实际交易的关联性,以及用户交付资金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经调解未果,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部分款项共计2.1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条款、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结合平台未有效履行审核义务的实际情况。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核验,对涉及资金交易的贷款宣传内容需建立实质性审查机制。用户应提高警惕,发现异常交易及时通过平台官方渠道申请紧急止付,避免脱离平台进行现金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