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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客服诱导充值诈骗受害者索赔被支持

【标题】冒充客服诱导充值诈骗受害者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电商平台投资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的网贷平台以贷款征信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申请贷款,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通过征信审核。平台客服以'网贷账户注销'为由,诱导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充值入金'。张某某在转账后发现平台系虚假网站,遂保留网站截图等证据立即报案。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诈骗行为,声称系用户自主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平台实施诈骗,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平台系第三方,且用户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虚假客服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网站截图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且承认曾协助伪造征信材料。仲裁员依据证据认定存在欺诈行为,但对部分利息诉求进行审查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退还本金3.5万元,对张某某主张的利息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确认其主张的'不存在还款意愿'事实成立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欺诈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平台资质,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维权时需注意保留与虚假客服的全部沟通记录,对'无还款意愿'的主张要提供充分证据链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