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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投资理财遭虚构账户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投资理财遭虚构账户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求职期间遭遇投资诈骗案,案由涉及合同诈骗罪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入职后被部门主管王某以'公司有内部投资渠道'为由诱导参与股票荐股。王某声称可获取年化收益30%的理财收益,要求张某某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指定账户转账。张某某先后5次共计转入约3.5万元,期间王某通过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电话威胁,要求其点击所谓'资金核查链接'。直至2024年8月,张某某发现账户被封停且无法提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投资账户、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的诈骗行为;公司辩称王某系个人行为且已离职,同时主张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双方就投资行为性质、公司责任范围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虽提交王某离职证明,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过程中王某承认曾使用公司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但称张某某主动要求参与投资。仲裁员认为关键证据链完整,依法采纳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招聘期间的高收益投资诱惑,核实公司资质及账户真实性。发现异常资金往来应立即终止交易,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对于冒充公检法人员的威胁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应加强员工合规培训,杜绝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行为。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