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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对象诱导投资平台诈骗案

【标题】婚恋对象诱导投资平台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公司高管的李某某,对方以婚恋关系获取信任后,虚构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诱导张某某下载伪造的APP并扫码转账。期间通过私聊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累计损失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平台异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及某科技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平台系正规金融机构,交易行为属用户自主操作。核心争议在于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公司存在欺诈故意,电子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婚恋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但未能完整提供验证码记录。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称无法核实二维码来源。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及平台异常情况,判定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认定公司未履行平台监管义务,李某某存在虚构身份行为,但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导致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中需警惕诱导投资陷阱,建议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及交易凭证。发现平台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避免泄露手机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对虚构身份的网络对象应保持审慎,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