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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虚假征信诈骗张某某3.5万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假征信诈骗张某某3.5万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征信修复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报名征信修复课程,被冒充客服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征信异常需投资平台修复'为由诱导。对方通过伪造身份证明材料,以'保证通过'为诱饵,要求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指定虚假投资平台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通过短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伪造平台交易截图承诺收益。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资质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对方提供的所谓'修复服务'系虚假宣传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构成诈骗;公司辩称仅提供培训服务,实际操作由第三方平台负责,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虚假平台截图、短信沟通记录及教育培训合同。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协议,无法说明第三方平台关系。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诱导转账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返还全部违法所得约3.5万元,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警惕虚假征信修复骗局,消费者应核实平台资质与业务真实性。发现资金异常流动时,应及时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索违法所得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