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老师诱导充值虚假贷款未退款被仲裁
【标题】企业主冒充老师诱导充值虚假贷款未退款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纠纷案,张某某为教育培训学员,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假投资培训企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报名投资培训课程。企业主李某冒充投资导师,以'贷款征信'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入金。期间多次通过短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虚构'虚假贷款'项目承诺高额回报。培训结束后,公司以'资金流向异常'为由拒绝退款,张某某发现所谓课程内容均为伪造材料,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虚构贷款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培训服务已提供且转账系双方自愿,否认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培训材料截图等证据。公司承认短信记录真实性但称系正常业务沟通。仲裁员重点审查资金流向追踪报告,发现公司账户异常频繁转入第三方平台资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虚构贷款项目诱导转账行为,但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裁决公司返还80%培训费用共计2.8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机构需规范业务流程,学员应留存完整证据链。涉及资金转账时需核实对方资质,发现虚假宣传应及时报警。本案显示,仅凭聊天记录难以完全认定诈骗,但存在诱导性交易可主张部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