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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诈骗员工3.5万元被判赔偿

【标题】冒充领导诈骗员工3.5万元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医疗养老项目虚假宣传及征信修复欺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公司前高管李某为好友。李某冒充领导身份,以开展医疗养老项目为由要求张某某缴纳保证金,同时谎称可提供征信修复服务。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张某某分三次共计转账约3.5万元至李某提供的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并无真实业务往来,且李某已失联,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已离职,与公司无关。双方对李某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存在身份冒充及资金流向合法性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李某伪造的公司业务网站截图。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但主张员工未尽核实义务。仲裁委结合转账记录与网站截图,认定李某存在明显身份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30日内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举证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员工通讯录备案制度,警惕社交平台身份冒充风险。劳动者遇资金往来应留存完整证据链,对涉及征信修复等敏感业务需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真实性。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