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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遇养老服务诈骗遭提现受阻

【标题】个体经营者遇养老服务诈骗遭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及医疗养老项目投资引发纠纷。被申请人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诈骗,导致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出约3.5万元后无法提现。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某养老机构负责人的李某。对方以提供医疗养老资源为诱饵,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虚假养老服务协议并支付款项。后李某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要求其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张某某未察觉异常便完成转账,但随后发现无法提现并察觉受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领导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辩称款项系正常业务往来,否认存在身份冒充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冒充熟人领导的诈骗行为,以及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虽质疑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据《电子签名法》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具有证明力,结合社交平台账号信息比对,确认李某存在冒充身份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2.8万元,认定其存在重大过错但部分责任归因于申请人未核实对方身份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应警惕线上伪装身份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通过正规渠道签订合同并留存完整证据链。对于涉及第三方支付的交易,应及时向平台申请调取数据并报警处理,避免因报案延迟影响维权时效。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