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保健品诈骗遭诱导转账损失案
【标题】张某某保健品诈骗遭诱导转账损失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曾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医疗养老项目推广工作,后因被诱导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导致约3.5万元损失,现就是否属于民事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岗位,入职后被安排参与医疗养老项目。公司人员以'投资老师'身份要求其提供客户支付记录,并诱导其将客户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资金流向的情况下,将客户支付的约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系诈骗,但因错过平台紧急止付窗口,无法追回全部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系员工自主操作,且已协助报警,不构成民事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构成诈骗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转账凭证及客户信息泄露证据。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未能证明已履行反诈告知义务。仲裁委要求双方对资金流向进行电子数据固定,最终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赔偿张某某损失的70%,即约2.45万元,剩余损失因张某某未及时采取有效止损措施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不得诱导不当资金转移。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反诈培训机制,员工应警惕异常资金指令,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对于脱离平台交易的第三方支付行为,需综合判断双方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