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投资款被仲裁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投资款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为投资用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遭遇自称某部门工作人员的诈骗分子,以办理贷款征信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其通过所谓‘安全账户’转账。对方伪造公共服务办理场景,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谎称资金将跨境流转至指定对公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异常无法提现,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与张某某建立合同关系,否认存在虚构事实或资金流转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对话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证明对方虚构政府工作人员身份并伪造办理流程。某科技有限公司虽提交账户流水,但无法说明资金流转合法性,电子数据固定环节亦未有效反驳张某某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分子利用公共服务场景虚构事实,通过要求验证码方式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核实转账真实性需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对虚假身份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征信’‘保证金’为名的诈骗套路,遇要求验证码或跨境转账务必核实身份。投资者应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