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遇虚假APP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遇虚假APP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借贷纠纷案,案由涉及虚假平台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虚假贷款APP,被客服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缴纳贷款保证金3.5万元。平台声称可提供贷款服务,但张某某实际并无贷款需求。后因提现受阻,张某某发现APP无法登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转账记录导致调查受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愿交易且未提供完整证据。双方对转账行为与诈骗结果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公司质疑张某某未核实平台资质即盲目充值。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信用卡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证实3.5万元转账记录。公司提出张某某存在'先垫付后返佣'的行业惯例抗辩,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员要求补充APP截图及通讯记录,张某某因未及时保存证据部分无法提供。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贷款场景的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完整保存证据,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举证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平台资质,保存转账记录与沟通证据。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冻结账户,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维权。信用卡支付留痕可作为关键证据,但需配合其他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