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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职人员诱导投资诈骗用户3.5万元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诱导投资诈骗用户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公司涉嫌通过社交平台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实施网络诈骗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上接到自称某部门领导的微信消息,称有高收益理财项目需优先对接。对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张某某转账约3.5万元,要求其下载私有APP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期间多次要求提供短信验证码,承诺'先垫付后返佣',后APP被下架且无法联系对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政府合作背景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履行告知义务,未直接参与资金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确认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涉案APP转账的事实。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亦无法说明资金流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约3.5万元,驳回利息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诈骗案件证据认定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投资需警惕'高收益'话术,核实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建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操作监控,遭遇诈骗立即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