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冒充客服及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冒充客服及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案由为电信网络诈骗导致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入职后被财务人员李某要求提供网贷提现验证码。李某称需处理征信修复问题,诱导张某某通过某平台贷款约3.5万元并转账至指定账户。期间冒充公检法人员致电张某某,要求其配合调查并点击陌生链接,转账后对方封停涉案账号,张某某发现被骗于2024年8月报案,但部分转账凭证已丢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财务人员李某虚构征信修复业务,利用职务便利诱导其转账;公司辩称李某为离职员工,且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监管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网贷还款计划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员工花名册。仲裁员重点审查李某是否具备公司授权,发现其使用公司名义但未出示工作证,且公司未对财务人员进行征信业务培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对离职员工李某的异常行为进行风险管控,需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判令返还张某某1.8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权限管理,警惕以征信修复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劳动者遇类似情况需及时报警并保存完整转账记录,避免因报案延迟导致证据链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