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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领导诈骗员工投资款被追缴

【标题】企业主冒充领导诈骗员工投资款被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遭遇企业主李某某利用招聘平台实施的电信诈骗案,涉及投资理财与中奖领奖骗局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岗位。入职后,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内部投资渠道'为名,诱导张某某加入名为'财富增长计划'的微信群。群内伪装成客服人员的成员谎称其参与的'中奖活动'需缴纳保证金,先后以'财务处理'和'领导指示'为由,通过银行卡转账要求张某某分三次转入约3.5万元。后平台突然关闭,提现功能全面瘫痪,张某某发现账户信息被盗用,随即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损失,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该投资行为属员工个人操作,与企业无关,且已配合警方调查。争议焦点在于企业主是否构成诈骗罪,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群聊截图及银行流水凭证。公司仅提供入职合同,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确认李某某使用企业名义实施诈骗行为,且公司未履行信息保护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李某某构成诈骗罪,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管理缺失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责令企业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赔偿张某某实际损失的70%。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需强化对员工信息的保护措施,警惕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遭遇类似骗局应第一时间保留转账凭证,通过司法程序追缴违法所得,同时注意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处理路径。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