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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领导及公检法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及公检法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电商平台退款问题遭遇电信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收到冒充董事长的微信消息,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立即处理退款事宜。诈骗分子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要求张某某通过虚拟币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完成'资金安全核查'。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操作转账,导致约3.5万元损失。事后发现收款账户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企业账户,公司称该账户从未授权第三方使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认为转账行为系员工个人操作,且诈骗分子使用非公司官方账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平台客服对话记录。公司提出账户实名认证信息与公司无关,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账户使用合法性。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固定规则,认定诈骗行为与公司账户关联性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扣除员工未尽核实义务的30%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电子数据规定》第12条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账户权限管理,警惕冒充高管及公检法的复合型诈骗手段,建议建立第三方转账核实机制。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作为维权依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