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医疗平台诈骗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医疗平台诈骗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医疗养老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护理岗位。入职第三日,自称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某以'医保报销'为由,要求张某某缴纳3.5万元押金。张某某通过企业微信转账后,被引导至名为'健康保障平台'的虚假网站,发现该平台要求将资金转入虚拟币账户。察觉异常后张某某报警,但资金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李某某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李某某系个人行为且已离职,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转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网页截图。公司承认李某某曾使用公司名义招聘,但辩称其已注销账户。经核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金融风险防范培训,且招聘平台存在虚假信息未核实情况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身份核实义务,员工需提高金融交易风险意识。涉及虚拟币交易的诈骗案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电子证据。仲裁委根据企业用人管理疏漏,认定其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