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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公司担责

【标题】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公司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平台保健品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社交平台收到自称部门主管的私信,要求其垫付某保健品项目保证金。对方提供伪造的公司文件,并以'总部新政策'为由催促转账。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实为竞争对手公司员工冒充,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诈骗团伙通过伪造医疗养老类网站截图,诱导多名员工进行资金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社交平台身份真实性导致被骗,公司则称该平台仅用于工作沟通且已尽安全提示义务,认为员工应自行辨别信息真伪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公司仅提供平台使用规范文件。仲裁员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公司对员工网络沟通的监管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社交平台身份验证存在管理漏洞,裁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2.45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1条:网络交易平台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非法交易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网络沟通身份认证机制,员工遇到异常转账要求应立即核实。本案显示,用人单位对员工使用工作社交平台的监管义务需与实际管理能力相匹配,未能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将承担相应责任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