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诈骗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被驳回
【标题】教育培训诈骗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被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项目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报名线上课程,被要求先支付约3.5万元贷款保证金。公司客服以需贷款征信为由引导其通过信用卡支付,后以资金多级拆分方式将款项转入多个账户。期间工作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致电张某某,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进行'退款理赔',并约定线下见面。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被盗用,随即报警并要求公司退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公司辩称系正常贷款流程,学员操作失误导致资金损失,且已提供部分退款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记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客服诱导操作的对话记录及资金流向,认定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2.8万元课程费,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教育培训中虚增项目费用行为,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避免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