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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投资平台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标题】虚假投资平台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基本信息】本案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投资诈骗引发的追偿纠纷,张某某通过虚假平台损失约3.5万元投资款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网络平台看到'中奖领奖'弹窗,按提示添加客服微信后被引导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虚假投资平台。客服人员以'财务人员'身份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缴纳'保证金',并多次通过通话记录诱导其进行'充值入金'操作。期间对方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查看'投资收益',后平台突然无法登录,张某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投资平台诈骗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接触并自愿操作,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支付宝转账凭证、通话记录截图及平台宣传资料,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记录。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平台异常特征,认定存在虚构投资场景的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主张,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但未明确返还金额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诈骗需特别注意核实平台资质,遇到要求屏幕共享或转账等异常操作应立即终止。建议保留完整通讯记录和交易凭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追赃工作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