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荐股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荐股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应聘荐股顾问岗位,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身份招揽,后遭诈骗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求职时,被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嫌疑人以虚假身份哄骗入职。该嫌疑人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虚拟币账户向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作为入金保证金。转账后,公司失联且未兑现承诺,张某某发现被骗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及嫌疑人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双方民事合同纠纷,认为张某某存在资金风险认知不足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虚拟币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及公司虚假注册信息,认定存在身份冒充和合同欺诈行为。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合同或资金使用凭证,且承认注册信息造假。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判定嫌疑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定撤销权,以及《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时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垫付返佣'等异常要求。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