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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迷信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迷信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引发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公司业务员李某为好友,对方以'消灾解难'为由诱导其借款。李某声称公司有特殊渠道可办理退款理赔,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张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账户转入约3.5万元,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走,多次联系李某未果。李某在聊天记录中承认需支付'保证金'才能办理退款,但拒绝提供公司相关证明。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存在共谋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李某属个人行为,且未签订任何合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转账记录、社交平台对话截图等电子数据,确认李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公司虽否认关联性,但无法解释李某使用的企业标识与公司业务系统的相似性。仲裁员要求企业主王某对李某的职务权限进行说明,王某承认李某曾以公司名义推广过所谓'金融帮扶'项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公司存在管理失职,李某行为构成诈骗罪。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追偿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要求

【分析启示】企业需强化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管,警惕打着'金融帮扶'幌子的新型诈骗手段。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同时要提高对'消灾解难'等话术的识别能力,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